苏州千洁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Suzhou Qianjie Purification Technology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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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食品车间净化装修工程

罐头食品车间净化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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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十万级
单价(元/平方) 700
净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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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食品车间净化工程厂房及设施要求

5.1厂房配置与空间

5.1.1厂房应依作业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整齐的配置,以避免交叉污染。

5.1.2厂房应具有足够空间,以利设备安置、卫生设施、物料贮存及人员作息等,以确保食品之安全与卫生。食品器具等应有清洁卫生之贮放场所。

5.1.3制造作业场所内设备与设备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之信道或工作空间,其宽度应足以容许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之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包装材料。

5.1.4检验室应有足够空间,以安置试验台、仪器设备等,并进行物理、化学、官能及(或)微生物等试验工作。微生物检验场所应与其它场所适当区隔,如未设置无菌操作箱者须有效隔离,如有设置病原菌操作场所应严格有效隔离。



5.2厂房区隔

5.2.1凡使用性质不同之场所(如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等)应各设置或加以区隔。

5.2.2凡清洁度区分不同(如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之场所,应加以有效隔离(如表1)。

1 罐头食品工厂各作业场所之清洁度区分


厂房设施(原则上依制程顺序排列)
清洁度区分

验收场
冷(冻)藏库
原料仓库
材料仓库
原料处理场
萃取室(采密闭式设备及管路输送者)
内包装容器洗涤场(注1
空瓶(罐)整列场
杀菌处理场(采密闭设备及管路输送者)
一般作业区

加工调理场
萃取室(采开放式设备者)
杀菌处理场(采开放式设备者)
内包装材料之准备室
缓冲室
内包装室(先包装后杀菌之产品)
准清洁作业区
内包装室(先杀菌后包装之产品)
清洁作业区
封口后杀菌处理场
外包装场
成品仓库
一般作业区




品管(检验)室
更衣及洗手消毒室
办公室(注2
厕所
其它
非食品处理区

注:1.内包装容器洗涤场之出口处应在管制作业区。
2.办公室不得设在管制作业区内(但生产管理与品管人员除外,惟须有适当之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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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厂房结构

厂房之各项建筑物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维持干净,并应为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有害动物之侵入、栖息、繁殖等)之结构。

5.4安全设施

5.4.1厂房内配电必须能防水。

5.4.2电源必须有接地线与漏电断电系统。

5.4.3高湿度作业场所之插座及电源开关宜采用具防水功能者。

5.4.4.不同电压之插座必须明显标示。

5.4.5厂房应依消防法令规定安装火警警报系统。

5.4.6使用CO2N2等气体之场所,应加设排气装置。

5.4.7在适当地点应设有急救器材和设备。

5.5地面与排水

5.5.1地面应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消毒、不藏污纳垢之材料铺设,且须平坦不滑、不得有侵蚀、裂缝及积水。

5.5.2制造作业场所于作业中有液体流至地面或、作业环境经常潮湿或以水洗方式清洗作业之区域,其地面应有适当之排水斜度(应在1/100以上)及排水系统。

5.5.3废水应排至适当之废水处理系统或经由其它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5.5.4作业场所之排水系统应有适当的过滤或废弃物排除之装置。

5.5.5排水沟应保持顺畅,且沟内不得设置其它管路。排水沟之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适当之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公分以上)。

5.5.6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之装置。

5.5.7屋内排水沟之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且应有防止逆流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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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屋顶及天花板

5.6.1制造、包装、贮存等场所之室内屋顶应易于清扫,可防止灰尘蓄积,避免结露、长霉或成片剥落等情形发生。管制作业区之屋顶若为力霸等易藏污纳垢之结构者,应加设平滑易清扫之天花板。若为钢筋混凝土构筑者,其室内屋顶应平坦无缝隙,而梁与梁及梁与屋顶接合处宜有适当弧度。

5.6.2平顶式屋顶或天花板应使用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构筑,若喷涂油漆应使用可防霉、不易剥落且易清洗者。

5.6.3蒸汽、水、电等配管不宜设于食品暴露之直接上空,否则应有能防止尘埃及凝结水等掉落之装置或措施。空调风管等宜设于天花板之上方。

5.6.4楼梯或横越生产线的跨道之设计构筑,应避免引起附近食品及食品接触面遭受污染,并应有安全设施。

5.7墙壁与门窗

5.7.1管制作业区之壁面应采用非吸收性、平滑、易清洗、不透水之浅色材料构筑(但密闭式发酵桶等,实际上可在室外工作之场所不在此限)。且其墙脚及柱脚(必要时墙壁与墙壁间、或墙壁与天花板间)应具有适当之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公分以上,如图1)以利清洗及避免藏污纳垢。

5.7.2作业中需要打开之窗户应装设易拆卸清洗且具有防护食品污染功能之不生锈纱网,但清洁作业区内在作业中不得打开窗户。管制作业区之室内窗台,台面深度如有2公分以上者,其台面与水平面之夹角应达45°以上(如图2),未满2公分者应以不透水材料填补内面死角。

5.7.3管制作业区对外出入门户应装设能自动关闭之纱门(或空气帘),及洁净鞋底之设备。门扉应以平滑、易清洗、不透水之坚固材料制作,并经常保持关闭。

罐头食品车间净化工程6.jpg

5.8照明设施

5.8.1厂内各处应装设适当的采光及(或)照明设施,照明设备以不安装在食品加工线上有食品暴露之直接上空为原则,否则应有防止照明设备破裂或掉落而污染食品之措施。

5.8.2一般作业区域之作业面应保持110米烛光以上,管制作业区之作业面应保持220米烛光以上,检查作业台面则应保持540米烛光以上之光度,而所使用之光源应不致于改变食品之颜色。

5.8.3工厂应设置有停电时可自动激活之紧急照明设备。

5.9通风设施

5.9.1制造、包装及贮存等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装设有效之换气设施,以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蒸汽凝结或异味等发生,并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5.9.2有臭味及气体(包括蒸汽及有毒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之处,应有适当之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5.9.3管制作业区之排气口应装设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装置,而进气口应有空气过滤设备。两者并应易于拆下清洗或换新。

5.9.4厂房内之空气调节、进排气或使用风扇时,其空气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以防止食品及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可能遭受污染。

5.10供水设施: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5.10.1应能提供工厂各部所需之充足水量、适当压力及水质之水。必要时,应有储水设备及提供适当温度之热水。

5.10.2储水槽(塔、池)应以无毒,不致污染水质之材料构筑,并应有防护污染之措施。

5.10.3非使用自来水者,应设置净水或消毒设备。

5.10.4凡与食品直接接触及用来调配罐头食品之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5.10.5不与食品接触之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之管路系统与食品制造用水之管路系统,应以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之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5.10.6地下水源应与污染源(化粪池、废弃物堆积场所等)保持15公尺以上距离,以防污染。

5.11洗手设施

5.11.1应在适当且方便之地点(如在管制作业区入口处、厕所及加工调理场内等)设置足够数目之洗手及干手设备。必要时应提供适当温度之温水或热水及冷水并装设可调节冷热水之水龙头。

5.11.2在洗手设备附近应备有液体清洁剂。必要时(如手部不经消毒有污染食品之虞者),应设置手部消毒设备。

5.11.3洗手台应以不锈钢或磁材等不透水材料构筑,其设计和构造应不易藏污纳垢且易于清洗消毒。

5.11.4干手设备应采用烘手器或擦手纸巾,如使用纸巾者,使用后之纸巾应丢入易保持清洁的垃圾桶内(最好使用脚踏开盖式垃圾桶)。若采用烘手器,应定期清洗、维护,避免污染。

5.11.5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电眼式等开关方式,以防止已清洗或消毒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

5.11.6洗手设施之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之装置。

5.11.7应有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标示,且应张贴或悬挂在洗手设施邻近明显之位置。

5.12洗手消毒室

5.12.1管制作业区对外总出入口宜设置独立隔间之洗手消毒室。

5.12.2室内除应具备5.11规定之设施外﹐并应有泡鞋池或同等功能之鞋底洁净设备,惟需保持干燥之作业场所得设置换鞋设施。设置泡鞋池时若使用氯化合物消毒剂,其有效游离余氯浓度应经常保持在200pp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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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仓库

5.13.1应依原料、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等性质之不同,区分贮存场所,必要时应设有冷(冻)藏库。

5.13.2原材料仓库及成品仓库应隔离或分别设置,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亦应适当区隔。

5.13.3仓库之构造应能使贮存保管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品质劣化减低至最小程度,并有防止污染之构造,且应以坚固的材料构筑,其大小应足供作业之顺畅进行并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之装置。

5.13.4仓库应设置数量足够之栈板,并使贮藏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5公分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之搬运。

5.13.5贮存微生物易生长食品之冷(冻)藏库,应装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之指示温度计、温度测定器或温度自动纪录仪,并应装设自动控制器或可警示温度异常变动之自动警报器。

5.13.6冷(冻)藏库内应装设可与监控部门连系之警报器开关,以备作业人员因库门故障或误锁时,得向外界连络并取得协助。

5.13.7仓库应有温度纪录,必要时应记录湿度。

5.14更衣室

5.14.1应设于管制作业区附近适当而方便之地点,并独立隔间,男女更衣室应分开。室内应有适当的照明,且通风应良好。

5.14.2应有足够大小之空间,以便员工更衣之用﹐并应备有可照全身之更衣镜、洁尘设备及数量足够之个人用衣物柜及鞋柜等。

5.15厕所

5.15.1应设于适当而方便之地点,其数量应足供员工使用。

5.15.2应采用冲水式,并采不透水、易清洗、不积垢且其表面可供消毒之材料构筑。

5.15.3厕所内之洗手设施,应符合本规范5.11之规定,且宜设在出口邻近。

5.15.4厕所之外门应能自动关闭,且不得正面开向制造作业场所,但如有缓冲设施及有效控制空气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5.15.5厕所应排气良好并有适当之照明,门窗应设置不生锈之纱门及纱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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